在惩处“套路贷”问题上,全国扫黑办出台最新司法意见要求从重处罚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对象施行的犯罪行为。与此同时,在案件管辖上,意见还要求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举报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应立即受理并移送。
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发布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其中包括“两高两部”印发并施行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皆在进一步准确严惩“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
从重处罚涉老年人、未成年人“套路贷”
《意见》特别指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意见》亦指出,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还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与此同时,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公安机关应立即受理公民举报的
“套路贷”案件
上述《意见》还要求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
“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意见》表示,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意见》指出,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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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