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
渡过难关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持
1.加快实施新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
2.减免小微企业税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3.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5.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6.加快有关财政资金申拨。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境内外展会费用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7.减免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8.帮扶小微企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9.加强信贷纾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关贴息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0.降低融资成本。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推进包括循环贷在内的中期流贷服务模式,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灵活使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充分发挥各地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转贷。(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1.优化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开展线上服务,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积极使用人民银行防控疫情专项再贷款资金,降低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生产运输销售的重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建设,建立对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员,特事特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精简小微企业申贷证明材料,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2.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着力做好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担保责任额的0.3%收取再担保费,省财政对减收费用给予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3.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浙分行(分支机构)加强服务对接,加大对存在市场化融资困难的防疫单位和小微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小微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支持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尽快落地,提供最优贷款利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四、加大对小微企业外贸出口的支持
14.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省贸促会)
15.降低检验检疫费用。海关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要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要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要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减轻外贸小微企业负担。(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6.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
五、其他事项
17.其他各类因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由所在市、县(市、区)负责认定,可参照此意见给予支持。
本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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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部分小微企业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如何帮助小微企业度过难关?哪些企业能优先复工?
在2月5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浙江省经信厅副厅长岳阳、浙江省发改委副主任胡奎分别就这两个问题作了详细回答。
政府将如何帮扶小微企业度过难关?
小微企业是浙江发展的一大特色和亮点,是产业升级的新生力量和吸纳就业的重要载体。当前疫情对部分小微企业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为了帮助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浙江省制定出台了《支持小微企业度过难关的17条政策意见》,这个意见从要素成本、财政税收、金融保障、外贸出口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概括起来就是从四个方面加大支持。
一是要加大对小微企业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持。近年来,浙江省坚持把降本减负作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成本的减法换取企业发展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
2019年,浙江省为企业减轻负担2280亿元,今年浙江省还要为企业减负2700亿元,这次出台的意见又明确提出要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的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工业用电价格将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气价格、天然气价格均要下调10%,期限为3个月。
二是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重点是三个方面:
1、实行小微企业税收减免和延期缴纳,对疫情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的,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请困难的小微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要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回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却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决定。
3、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境内外展会费用给予补贴支持;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第一个月房租免收,后两个月房租减半。
三是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2019年,浙江省大力实施融资畅通工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加了13.6%,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烦得到了有效的缓解,这一次出台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相关支持的措施。主要是三个方面:
加强信贷的纾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企业要酝酿展期续贷,减免预期利息等帮扶。
降低融资成本,综合运用各项措施,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推动企业转贷成本持续下降,力争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左右。
优化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线上服务,建立金融服务的绿色通道,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和材料,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同时意见还强调要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
四要加大支持对小微企业的外贸出口支持。去年,浙江省出口占全国的份额是13.3%,比上一年度提高了0.4%。小微企业是这支出口的主力军,这次意见进一步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支持:
1、为小微企业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2、降低检验检疫的费用。对用于防治疫情的援助、捐助设备和物资对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要按照实际成本收取。
3、要提高出口信用的保险保费补贴。对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此项政策意见将于2020年2月-4月执行。中央出台相关政策,浙江省也将依照执行。
哪些企业可以优先复工复产?
为确保疫情防控时期,浙江省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的供应,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在这方面早就有所考虑,并作出了相应的部署。
2月3日,浙江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浙江省在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在生产生活组框架下面,专门增设了企事业复工复产专办,由省发改委、省经信厅联合牵头,协同各地各部门扎实做好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复工复产工作。
浙江省复工复产工作,总考虑是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分类分批有序推进。
一是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协调涉及保障全省疫情防控、城乡运行、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其他重要的涉及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尽快全面复工复产。
二是要统筹好与复工复产的关系,使疫情防控的情况分类分批稳步推进相关企事业的复工复产、局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我们在前期调查研判、排摸底数的基础上,先行确定了第一批十大类复工复产的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清单。
第一类是防疫防控必需的防护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生活必需品生产的企业;
第二类是原有加工经营、原有批发市场,国有粮食收储、粮食、猪肉、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等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三类是菜篮子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加工相关的企业;
第四类是农贸市场的相关企业;
第五类是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类是自来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行业企事业单位;
第七类是城乡客运出租车、快递等城乡运营保障企事业单位;
第八类是生活必需品的批发、销售、仓储运输配送企业,也包含一些电商企业;
第九类是通讯类企业;
第十类是重大工程、重大项目。
下一步,浙江省将视疫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确认、因地因时、风险受控、长短结合、一企一策的原则,分类分批来推出后续复工复产的企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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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发布、浙商杂志